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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材料检测

按国家分 · 中国食品安全法 · 美国FDA · 德国LFGB · 法国DGCCRF · 欧盟 欧盟 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现行的法规是2004年11月13日颁布的一项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EC)No.19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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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

今天(2019年3月15日)我国正式施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纳入目录的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应该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关标准,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

        其中,《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12类产品为: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和电话单机。

背景说明:

        2016 年1 月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公布了“中国RoHS”《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

        为贯彻落实我国工信部在其网站发布了2018年第15号令《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并将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纳入目录的产品,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应该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关标准,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列入《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的可暂不按本要求执行。

官网链接:

1.《中化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15号》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content.html

2.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 (第一批)》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part/6087073.pdf

3.  《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part/6087074.pdf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2批)

今天(2019年3月15日)我国正式施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纳入目录的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应该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关标准,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

        其中,《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12类产品为: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和电话单机。

背景说明:

        2016 年1 月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公布了“中国RoHS”《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

        为贯彻落实我国工信部在其网站发布了2018年第15号令《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并将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纳入目录的产品,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应该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关标准,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列入《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的可暂不按本要求执行。

官网链接:

1.《中化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15号》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content.html

2.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 (第一批)》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part/6087073.pdf

3.  《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part/6087074.pdf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3批)

今天(2019年3月15日)我国正式施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纳入目录的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应该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关标准,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

        其中,《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12类产品为: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和电话单机。

背景说明:

        2016 年1 月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公布了“中国RoHS”《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

        为贯彻落实我国工信部在其网站发布了2018年第15号令《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并将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纳入目录的产品,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应该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等相关标准,并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列入《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的可暂不按本要求执行。

官网链接:

1.《中化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15号》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content.html

2.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 (第一批)》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part/6087073.pdf

3.  《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07/c6086973/part/6087074.pdf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2025年版)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2025 年版)》(以下简称 “2025 版目录”)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收尾、正式发布前的关键节点,核心变化是目录扩至 33 种产品,配套 GB 26572-2025 标准,分阶段实施以保障平稳过渡。以下是核心信息与关键内容:

一、核心发布与实施安排

  • 征求意见:工信部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至 12 月 2 日已结束,正式发布待主管部门公告。
  • 实施节奏:
    1. 原第一批 12 种整合优化为 10 种(如打印机 / 复印机 / 传真机合并为打印复印扫描传真及多功能一体机),自目录正式发布之日起立即实施,无缝衔接旧规。
    2. 新增 23 种产品及补充品类,过渡期至 2027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与 GB 26572-2025 标准实施时间同步。
  • 配套文件:同步修订《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2025 年版)》,保留 / 新增豁免项发布后即实施,拟删除豁免项过渡期至 2027 年 8 月 1 日起失效。
  • 二、产品清单调整
    1. 整合优化(10 种):将原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合并为 “打印复印扫描传真及多功能一体机”,保留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微型计算机等 9 种,共 10 种。
    2. 新增扩围(23 种):覆盖三类高风险产品
      • 家用及类似用途:空气净化器、微波炉、电饭锅、洗碗机、扫地机器人、吸尘器、饮水机等。
      • 新兴信息技术:智能手环 / 手表、智能音箱、电子智能锁、服务器、网络交换路由设备、耳机、便携式移动电源等。
      • 安全健康类:电子血压计、血糖仪、助听器、读写作业台灯、电玩具等。

        三 补充说明

        • 标准衔接:目录以 GB 26572-2025《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为技术依据,该标准 2025 年 8 月 1 日发布、2027 年 8 月 1 日实施,替代旧版 GB/T 26572-2011。
        • 例外清单动态调整:随技术进步与国际公约更新,豁免条款将持续优化,企业需关注主管部门公告。
        需要我按 “实验室常用电器电子设备” 清单,逐一核对是否在 2025 版目录内、标注实施时间合规检测项,生成可直接用于采购合规自查的对照表吗?

《质量认证专业化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5—2030年)》专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12月10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质量认证专业化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5—2030年)》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场监管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压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筑牢质量认证合规底线,推动认证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质量认证专业化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5—2030年)》。

为了便于大家了解《行动方案》的具体内容,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司长姚雷先生、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主任陈建良先生、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李莉女士、中国认证认可协会驻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继先先生,请他们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首先,请姚雷先生介绍《行动方案》有关情况。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司长姚雷: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好!非常高兴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质量认证专业化能力,有效解决质量认证行业公信力不强、对高质量发展支撑力不够、国际市场影响力不足的问题,充分彰显质量认证价值,促进认证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质量认证专业化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5—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的出台,明确了质量认证专业化能力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筑牢质量认证合规底线的要求和拉升质量认证专业化高线的相关举措,以及保障措施。下面,我具体从三个方面向大家来介绍有关情况:

在总体要求方面,《行动方案》提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信用中国、质量强国建设,聚焦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专业化能力提升需求,全面提升认证机构在组织管理、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服务提升、品牌建设、数智化建设等方面的专业能力,提升认证人员的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促进质量认证价值实现,推动质量认证行业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在具体目标的设定上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到2026年底,切实解决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全面建成“认证规则可查、认证过程可追、认证结果可溯”的认证全生命周期的追溯体系。二是到2028年底,基本解决认证同质化竞争和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使认证制度更加贴近需求,认证结果更加权威可靠,认证行业专业化能力发展取得新成效。三是到2030年,有效解决我国认证行业公信力不强、对高质量发展支撑力不够、国际市场影响力不足的三个问题,质量认证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形成政府引导、行业协同、机构主导、人才支撑的专业化能力体系。

在重点任务方面,《行动方案》分别从筑牢质量认证合规底线和拉升质量认证专业化高线两个方面设置了八大重点任务。一是要深入推进认证机构合规经营,压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认证机构技术基础。二是要深入推进认证人员合规执业,健全认证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夯实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主体责任。三是要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提高行业规范管理水平,强化从业人员自律约束机制。四是通过强化认证机构创新能力、综合服务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数智化建设能力,推动认证机构增信创优。五是通过持续提升认证人员职业能力和构建认证人才多元供给机制,大力推动认证人员强基赋能。六是切实发挥质量认证三个工具作用,即市场信用工具、质量管理工具和贸易便利工具作用,大力推动获证组织固本求新。七是加强行风建设,打造业务过硬的认证监管队伍,推动效能提升。八是进一步强化认可技术体系对质量认证行业能力建设的支撑作用,大力推动认可基础技术支撑能力与国际市场影响力提升。

在组织保障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将统筹推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证机构、认可机构、行业组织要做好各自分工,形成部门监管、机构约束、行业自律的协同联动格局,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细。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好《行动方案》,切实有效提升质量认证的专业化能力,促进认证行业公信力建设,确保认证制度供给权威可靠,夯实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制度基础,促进认证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质量认证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方面具有重要的特殊的作用,我们希望媒体朋友们多多关注质量认证,加大质量认证宣传推广力度,特别要把《行动方案》宣传好、解读好,让质量认证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发挥更有效作用。

我先介绍这些。下面关于《行动方案》的具体情况,欢迎记者朋友们提问。谢谢大家!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谢谢。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提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记者提问:我们注意到,从2024年起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发布了《加快推进认证认可高水平开放行动方案(2024—2030年)》《质量认证行业公信力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一系列行动方案,请问今天发布的《质量认证专业化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5—2030年)》与前期这些行动方案之间有哪些联系,以及这一系列行动方案对质量认证行业发展又会起到哪些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司长姚雷:质量认证作为国际通行的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发挥着质量赋能、信用赋能、效率赋能的重要作用。当前,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需要质量认证更充分地发挥“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作用。我国质量认证行业连年保持较快增长态势,但是也存在着行业公信力、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和国际影响力“三力”偏弱的现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先后发布了《加快推进认证认可高水平开放行动方案(2024—2030年)》《质量认证行业公信力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6年)》《关于加快推进质量认证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质量认证服务强企强链强县行动方案(2024—2026年)》《质量认证宣传普及行动方案》等文件,连同今天发布的《行动方案》,我们统称为“六大行动”。

“六大行动”总体设计上坚持人民至上和高质量发展原则,以公信力建设和专业化建设为主线,把着眼点放在质量认证创造价值上,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六大行动”的总体目标可以概括为“一体、两翼、三提高”。“一体”是指“六大行动”六位一体、协同发力,针对制约认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问题,深挖根源,对症施策,系统性提升,形成相互作用相互支撑的统一的行动体系。“两翼”是指在行业建设上公信力和专业化两条主线,持续增强中国质量认证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以认证行业的专业可靠、权威可信,凸显认证价值。“三提高”是指发挥好三个工具的作用,作为“市场信用工具”,要提高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治理以及广大消费者提供信用传递的能力;作为“质量管理工具”,要提高为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产业构建发展生态的服务能力;作为“贸易便利工具”,要提高促进产品和服务“走出去”经济、便捷,规则标准有效互联互通的能力。“六大行动”方案的全面实施将形成“秩序好、机构强、队伍优、市场认、国际通”的认证行业发展新格局,切实发挥出质量认证行业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4年“小微企业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4年“小微企业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认证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鼓励中小企业加快成长等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2024年总局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助推企业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带动区域产业和经济发展韧性进一步强化。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总局组织对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提升行动情况进行了总结(见附件1),浙江、江苏、山东、山西、安徽、辽宁、河北、福建、上海、天津等地工作成效比较显著。相比2023年度,江西、甘肃、宁夏、云南、贵州、北京等地进步较为明显。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实践创新,形成了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和模式。总局组织专家评审,挖掘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云南等10个地方的典型经验(见附件2)。河北安平县丝网产业等首批9个提升行动区域试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质量认证服务区域产业做优做强,取得积极进展(见附件3)。

总的来看,2024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当地企业现状,持续优化质量认证服务,通过需求调研、精准帮扶、加强培训、联合激励等系列举措,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质量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助推企业提质增效,为增强产业竞争力提供了坚实的质量支撑。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累计出台激励政策1636项,为小微企业提供“认证贷”等金融信贷支持608.5亿元,落实财政补贴6.5亿元。468家认证机构为5.4万余家小微企业实施精准帮扶,减免认证费用3876万元,为64.9万家小微企业免费培训192.5万人次。参与提升行动的小微企业年度营收平均增长9.7%,销售额平均增长14.2%,利润率平均提升8.0%,质量成本平均下降5.8%。同时,提升行动还培育企业质量管理人才约11万人。

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多次对提升行动进行专题报道,质量认证工作更加有力有效有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持续提升。

(一)强化政策协同供给,扩大认证帮扶“朋友圈”。总局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为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总局印发《质量认证服务强企强链强县行动方案(2024—2026年)》《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方案》,对提升行动作出制度性安排,推动提升行动纳入中央质量考核。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将质量认证结果纳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认定,推动质量认证与产业、金融、信贷等政策协同供给。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委金融办等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助力强企强链强县的通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与省财政厅等部门签订《“苏质贷”业务合作协议》,为小微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信贷服务,支持质量技术改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认证机构积极创新质量认证服务模式,为64.9万家小微企业免费培训192.5万人次,提升行动影响力持续扩大。

(二)聚焦问题精准帮扶,提升质量认证“获得感”。聚焦小微企业“求生存、谋发展”面临的共性质量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以质量认证为牵引,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质量技术服务,累计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质量问题3.8万个。围绕“提质量、树品牌”普遍需求,综合运用“质量认证工具箱”,指导企业准确把握质量管理关键控制点,推动管理规范化,提升品牌美誉度。立足“科学化、精细化”服务要求,组织开展认证服务资源进园区、进集群、进企业活动,根据企业产业类型、规模基础、发展阶段制定专业化、差异化解决方案。浙江德清县为地理信息小镇400余家小微企业打造融合质量管理、信息安全等管理体系的全链条式认证服务,企业数据安全保障和运维管理能力显著提升。2024年,全国参与提升行动的小微企业年经营成本平均下降5.5%,营收提升9.7%,市场占有率提升6.3%,质量认证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提质的效能持续显现,企业认同感、获得感不断增强。

(三)突出区域链群协同,打造质量提升“联合体”。持续深化提升行动区域试点工作,在19个省份遴选26个具有较强集聚效应的优势特色产业作为第二批试点,协调统筹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认证机构、龙头企业等力量,探索区域产业共性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创新质量认证助力区(县)域产业提升的新机制。各地积极引导产业集聚区发挥规模优势,建立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动培育机制,鼓励“链主”企业牵头组建质量技术创新联合体,支持“创新联合体”“小微联盟”等行业组织开展产业链质量共性技术攻关,推动先进质量理念和质量管理模式向产业链两端延伸。广东某智能机电“链主”企业强化对链上小微企业质量管控和联动培育,电主轴精度等关键指标实现新突破,带动产业链上轴承国产率由50%增长至95%。陕西汉中市围绕玻璃产业建立“培训+指导+示范”质量认证服务链,通过“链主”企业带动实施产业链认证服务,助力链上小微企业生产成本平均下降8.0%,规上企业产值同比增长19.3%,产品打入20多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市场。

(四)发挥认证增信效应,增强企业发展“源动力”。总局积极与交通银行对接“认证+金融”服务模式,助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协调金融机构,促进质量认证与金融服务“双向奔赴”,增强小微企业发展韧性。2024年各地共出台“认证+金融”扶持政策253项,累计提供信贷支持约608.5亿元。浙江推动认证机构与金融保险机构签署“质量认证金融服务协议”和“质量认证保险合作协议”,为企业发放“质量认证贷”和“质量认证保险单”。天津红桥区出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白名单”制度》,适当降低对获得质量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河北、湖北、江西、重庆、青海等地将质量认证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政府质量奖评选加分项,山西在“山西精品”评选中直接采信质量认证结果。

二、经验启示和薄弱环节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形成了卓有成效的经验和做法。主要包括:以增强小微企业获得感作为提升行动的出发点。推出一批政府有为、市场有感、产业有利、企业有获的工作举措,以质量认证助力小微企业强管理、解难题、增信心、添动力。以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作为提升行动的重点方向。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找准工作切入点,助力企业增强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四新”小微企业数字化与质量管理融合发展。以优化质量认证服务供给作为提升行动的聚焦重点。鼓励认证机构充分发挥质量认证工具箱作用,为小微企业提供可感可及的认证服务,赋能企业提升质量竞争力。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认证结果互认,促进补链延链、稳链强链。以推动认证结果采信作为提升行动的关键环节。推动质量认证结果纳入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小微企业增信制度,提升优质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性。将认证结果作为政策扶持依据,精准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

提升行动在以下方面仍需完善:政策统筹协调待加强。东中西部地区工作力度和水平不均衡,质量认证与产业、金融等政策协同效应需要强化。市场机制发挥不充分,认证机构的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意识有待提升。认证服务供给水平需优化。对小微企业的质量短板和提升需求掌握不够精准,个性化认证服务方案、持续帮扶模式需要完善,距“精准选、精准扶”还有差距。新兴领域认证制度供给和技术服务水平有待提高,针对区域产业共性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有待健全。企业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需提升。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质量管理不够重视,质量管理投入普遍不足,质量管理人才缺乏,以质量提升培育核心竞争力的内驱力不够。

三、下一步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协同、多方发力,切实推动《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方案》见行见效,为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提质、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贡献更多认证力量。

(一)增强政策协同效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发挥好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管等部门的统筹协调,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质量认证结果采信,优化质量认证融资增信体系,不断扩大提升行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鼓励区域间加强协同联动,建立跨区域合作交流机制。要综合运用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等各种认证手段,融合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全产业链条、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扶持。

(二)优化认证服务供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助力小微企业做强做优、产业建圈强链和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分类实施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区域试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机构主体”的原则,进一步调动认证机构主动性,鼓励认证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围绕小微企业、地方产业特别是出口型企业、外向型产业的发展需求,不断创新认证技术和方法,推动质量认证服务可衡量、可感知。

(三)提升质量认证意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交流质量认证在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塑强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等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要引导小微企业学认证、知认证、用认证,鼓励行业组织、认证机构和质量专家面向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质量管理公益培训,引导企业加大质量管理投入,增强运用质量认证工具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驱力。

(四)赋能消费提振扩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是促进消费的生力军,是构建消费信任、释放内需潜力的重要力量,立足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鼓励认证机构在重点民生消费领域开展高端品质认证,助力小微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帮助消费者快速识别优质产品,形成“认证即优选”的认知惯性,不断释放消费需求,促进消费市场平稳增长。


附件:1. 2024年度“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总结

2. “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地方典型经验

3. “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首批区域试点工作总结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部署提升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能力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认监委关于提升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能力的指导意见(2025—2029年)》(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于2025年拟订《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指导全行业明确数字化管理的工作路径和方向;计划到2029年推动《认证机构数字化管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得到全面落实和应用,30家以上的认证机构具备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数据加工等数字化工具服务认证业务创新实践,发挥数字化管理能力标杆作用。

《意见》强调,加强覆盖认证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建立规范认证流程的数字化管理工作制度,提高认证基础数据质量;强化数字化管理赋能作用,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审核管理、认证风险管理、获证组织信用信息等工作领域开发和使用数字化支持工具;加快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夯实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意见》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持续加大资源和要素的投入;在行政监管工作中直接采信认证机构的追溯数据,减少提供证明性资料;组织分享相关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引导全行业加速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理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理依据

一、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设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实施范围如下:

(一)产品质量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二)农产品质量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同上)。

(四)机动车排放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同上)。

(五)电信设备检验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四条: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同上)。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同上)。

(六)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同上)。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同上)。

(七)食品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同上)。

(八)医疗器械检验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同上)。

(九)化妆品检验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同上)。

(十)司法鉴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检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同上)。

(十一)环境监测

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第五点第十二项: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同上)。

(十二)林产品检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新增或续期的林业质检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许可。”

(十三)林木种子质量检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新增或续期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

(十四)草种质量检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新增或续期的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

(十五)进出口商品检验(不含鉴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新增、变更业务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或续期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和国务院有关避免重复许可、评审的要求,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无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主要包括: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农作物种子和食用菌菌种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农药和兽药检验机构、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兴奋剂检测机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等。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三款“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检测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无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网址:http://cma.cnca.cn/cma/(“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
联系电话:010-82260755(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